新加坡立法中没有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的“认证”概念。金融科技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的事实阻止了它仅仅因为它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而在新加坡开展受监管的活动。无论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许可状态如何,向新加坡人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可能会导致要约人在新加坡提出许可要求,具体取决于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实际类型和范围。1
如果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不针对新加坡人,会发生什么? FAA 和 SFA 的许可要求可能仍然适用,因为它们具有域外效力。相关立法规定:1
如果任何人部分地在新加坡和部分地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实施了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如果完全在新加坡进行,将构成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则该人将被视为该行为是由该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在新加坡的人,可能会被视为完全在新加坡犯下的罪行。1
此外,即使该行为完全发生在新加坡境外,如果该行为在新加坡产生“重大且可合理预见”的影响,则许可要求仍然适用。因此,对于行为何时会在新加坡产生“重大且合理可预见的”后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要考虑的一个(许多)因素是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没有出售给新加坡的个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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