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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没有旨在直接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获得外国许可证并在印度使用它们来提供金融服务的监管制度。希望在印度提供类似受监管服务的外国持牌实体必须根据适用的印度法律单独申请此类活动的适当授权。尽管在实践中,在某些外国司法管辖区拥有有效许可证的组织可能更容易在印度获得适当的许可证。在这方面,印度对金融服务的 FDI 政策总体上是有利的,对于大多数金融服务,通常允许在自动路径(即未经印度政府批准)上的 FDI 政策高达 100%。受 RBI 和 SEBI 以及保险中介活动的监管。这取决于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和行业法规相关的规定条件。1
对在印度没有实体存在或当地许可的情况下从国外提供金融科技服务或产品的任何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类活动在印度是否受到监管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监管。例如,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支付钱包、点对点借贷平台和投资咨询服务等许多金融科技服务和产品只能由在印度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提供。同样,在印度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的外国实体必须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印度的跨境支付和交易受到高度监管,只有 RBI 授权的人才能作为授权经销商、外汇局或离岸银行部门进行外汇或外国证券交易。因此,SEBI 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印度证券市场,向印度投资者提供的与全球市场相关的服务可能不在 SEBI 的监管范围内。1
对于在印度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外国实体而言,一个重要的跨境问题是需要本地化位于印度的服务器或设备上的各种服务的财务数据,包括支付系统提供商、支付中介和点对点借贷平台。对于跨境支付交易,财务数据可能会为了处理交易而暂时转移到国外,但之后需要从国外系统中删除并仅存储在印度。这些要求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将财务数据放置在云中或印度以外的服务器上。1
如果外国公司在印度有实体或电子“营业场所”(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代理),并在印度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也可能需要遵守《印度公司法》的某些规定. .此外,印度最近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条例,即《2019 年消费者保护法》和《2020 年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条例》,包括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其中广泛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销售。包括数字或电子网络上的数字产品。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未在印度注册但“系统地”向印度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国电子商务公司,包括与银行、金融和保险有关的商品或服务。1
印度政府最近制定了一个监管框架,用于在印度建立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IFSC),由单一监管机构(即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管理局 (IFSCA))管辖,以使印度与全球金融中心和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IFSC 被设想为位于印度的经济特区和金融中心。1
近期,印度金融科技公司因违反授权要求、数据本地化和数据滥用等问题在法院命令和公益诉讼中受到司法审查。请愿书普遍要求司法干预,禁止金融科技公司在没有当地存在的情况下在印度运营,并直接监管机构为在印度金融部门运营的科技和电子商务公司制定更全面、更严格的法律框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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