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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金融科技公司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然而,在创新行业开展业务的公司可能会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形式获得某些税收优惠。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 2020 年第 7 号决议,关于先锋产业的业务活动和产品的描述,以及授予所得税优惠的程序,将先锋产业定义为高度相关、提供附加值和高外部性,引进新技术,对国民经济具有战略意义。其中包括数据处理活动、托管活动和相关活动。1
金融科技公司通常受印度尼西亚银行和 OJK 监管。各部门授予的金融科技牌照范围不同。印度尼西亚银行通过印度尼西亚银行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关于支付系统的第 22/23/PBI/2020 号条例(BI 条例 22),印度尼西亚银行 7 月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第 23/6/PBI/2021 号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BI Reg 23/6)和印度尼西亚银行 2021 年 7 月 1 日关于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提供商的第 23/7/PBI/2021 号条例(BI Reg 23/7)规定与支付系统相关的金融科技活动可能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监督下进行试开发。使用创新技术的支付系统,涵盖在其经济生态系统和数字金融中使用创新技术的产品、活动、服务和商业模式,可以支持支付系统的提供,但尚未受到现行立法的监管,可以决定接受本次试验开发。印度尼西亚银行监管的金融技术活动仅限于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发起支付、收单服务、资金来源管理、汇款服务、清算和最终结算的信息。1
与金融服务相关的金融科技活动受 OJK 监管。 2018 年 8 月 16 日关于金融服务领域数字金融创新的 OJK 条例第 13/POJK.02/2018 号(OJK Reg 13)要求从事以下数字金融创新的公司注册或获得许可:1
印度尼西亚银行和 OJK 有权对上述金融科技活动进行监管、注册和颁发许可证。这两个机构就条件或要求制定了各自的规则,这应取决于有关公司应持有的具体注册或许可证。通常,OJK 为受监管的金融科技活动制定了广泛的标准(例如创新和面向未来,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作为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基础,支持金融普惠和扫盲)。并要求其服务符合资格的任何提供商向金融监管机构注册。1
比较产品或提供有关金融产品信息的第三方网站被视为聚合器,必须遵守与其业务行为相关的 OJK Reg 13。聚合商还必须遵守数据保护条例(定义如下)以及 OJK 条例 13 规定的任何其他数据保护要求。他们还受 1999 年 3 月 5 日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第 5 号法律中规定的竞争规则的约束,最后由 2020 年 11 月 2 日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 11 号法律修订, 2020 ., 以及其应用的细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