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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JK Reg 13 中提到了智能合约,但没有具体规定。根据 OJK Reg 13,智能合约被归类为股权收集领域的数字金融创新,以及股权众筹、虚拟交易所和替代尽职调查。因此,智能合约的规定一般受 OJK Reg 13 管辖。由于没有针对自动执行合约的具体法律框架,因此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补救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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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indone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