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13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密资产的声明”。在此声明中,巴塞尔委员会警告与加密资产相关的风险。然后概述了银行在购买加密资产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采取的措施。1
作为对巴塞尔委员会声明的回应,NBB 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加密资产相关活动预期的通告 NBB_2019_20。它适用于受 NBB 监管的金融企业。 NBB认为巴塞尔委员会声明的内容也适用于其他金融企业。因此,它决定发布 Circular NBB_2019_20 以重申巴塞尔委员会的声明,并将其范围扩大到也包括受其监管的非银行机构。2
2017 年 11 月 13 日,FSMA 发布了一份题为“首次代币发行 (ICO)”的通讯(文件编号 FSMA_2017_20:FSMA ICO 通讯)。16 在这篇被视为“软法”的文本中,FSMA 支持以下声明: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关于 ICO,其中 ESMA 确定,根据 ICO 的结构,可能适用不同的财务规则,例如招股说明书指令、MiFID、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和市场滥用规定。3
FSMA 还规定以下法律法规可能适用于比利时的 ICO:1
FSMA 在其公告中指出,上述法律的适用取决于相关 ICO 的结构,并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虽然 FSMA 没有明确提及它在进行此评估时可能适用的标准,但它确实在帖子的其他地方指出:1
令牌的特征可能如下所示:1
这对应于代币和加密货币的分类为:(1)投资代币; (2) 加密货币; (3) 实用代币;或这三种选择的任意组合,在科学家和政治家中越来越受欢迎。尽管到目前为止,这种三分法只是一种描述性分类,但它已经可以表明硬币受特定法律约束的可能性(例如,第 V.ii 节中讨论的法律之一)。1
与旧的招股说明书指令(2003/71/EC)和新的招股说明书法规(2017/1129)不同,旧的招股说明书法和新的招股说明书法没有使用“证券”一词来定义招股说明书制度的实质运作。 .相反,他们使用更广泛的“投资工具”概念。后一个概念包括证券,但也包括一系列附加工具(如货币市场工具、期货、远期利率协议和股权互换),以及“所有其他能够进行金融投资的工具,无论的基础资产。1
因此,根据 ICO 发行的代币结构,该代币很可能符合投资工具的条件,因此属于比利时招股说明书制度。1
比利时的招股说明书法也确立了中介垄断。只有新招股说明书法第 21 条第 1 节中提到的实体,即所有受监管的实体,才能作为中介机构在比利时境内投放投资工具。因此,如果代币符合投资工具的条件并托管在比利时,则只有受监管的实体才能充当中介(有一些有限的例外)。1
如果就上述招股说明书立法而言,代币符合投资工具的条件,则代币也符合金融产品的条件,因此除其他外,将受制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关于某些信息义务的皇家法令向非专业客户营销金融产品(信息义务法令)。顾名思义,本命令规定了在向零售客户专业营销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某些信息义务。1
此外,当与代币或加密货币相关的服务符合金融服务的条件时,适用比利时经济法典第六卷,其中包含各种消费者保护条款。本准则将金融服务定义为“每项银行服务或与贷款、保险、个人养老金、投资和支付相关的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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