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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A 对预付费支付工具的发行商进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并帮助建立安全可靠的支付和结算系统。分发用于支付发行人和第三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支付工具(“第三方类型”预付支付工具)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人所在辖区的当地金融局注册。1
如果预付支付工具仅用于支付发行人(“原生型”预付支付工具),当预付支付工具的未使用余额超过 1000 万日元时,发行人必须向当地财政局提交通知。日期(3 月 31 日和 9 月 30 日)。1
此外,一旦任何报告日未使用余额超过 1000 万日元,所有预付支付工具的发行人必须至少保留发行总额的 50%。除某些情况外,发行人无权赎回或赎回工具。1
根据 PSA,预付支付工具必须具备以下所有三个要素:价值记录;引渡以换取对价;并用作付款或索赔。如果一种工具满足某些排除标准,例如使用期限限制在六个月或更短,则它将不构成预付支付工具,将免于适用 PSA。1
随着美国和其他寻求将其价值与法定货币价值挂钩的国家稳定币交易的快速增长,该报告旨在为汇款和结算服务制定新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分开。该报告将“电子支付方式”定义为可用于与未指定方进行资金转移和结算的方式,这些方式已电子注册并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转移;这包括稳定币。报告中的发行人是传统银行和汇款服务提供商。关于中介机构,该报告提出了一个类似于加密资产交易所的监管框架:他们将被要求提供有关他们合作的电子支付工具的信息,对 AML/CFT 措施做出适当的反应,为这些措施开发一个适当的系统,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妥善管理用户资产和提供信息等用户保护措施。此外,不需要中介机构处理电子支付工具,这可能会在用户保护方面造成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