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可由非银行实体提供:根据丹麦支付法第 9 条,电子货币机构或支付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向 DFSA 申请特定许可,如果满足某些门槛,则可以是完整许可或有限许可。有限许可的文件和范围要求不那么严格,获得该许可的过程被认为相应地更快。 DFSA 将在收到完整申请(即包含 DFSA 处理申请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和附件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申请。与申请相关的 DFSA 将不收取任何初始费用。但是,一旦获得许可,支付服务提供商将进行年费调整。1
如果公司只是在各方之间转移资金,服务提供商很可能需要申请作为支付机构的牌照。存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允许您在双方之间进行与结算相关的中介活动;例如,通过将: (1) 投资者的初始贷款转移给项目业主; (二)利息; (3) 付款。资金转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启动,其中提供服务的特定方式对于《支付法》要求的授权至关重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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