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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法律,如果公司不受土耳其法律监管,则无法获得在土耳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许可;然而,随着《支付服务及电子货币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条例》的出台,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与外国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1
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在 CBRT 的土耳其当地管辖区注册并获得许可。该要求也适用于提供跨境服务和产品的公司,无论产品是否积极销售,或者管辖区内的客户是否请求服务或产品,都无关紧要。1
该条例确立了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与位于境外的法人实体合作的原则。该条例允许与已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的居住在国外的法人实体根据其目标或活动进行合作。但是,有关外国法人还必须获得其总部所在国有关当局的授权才能提供支付服务或发行电子货币。与进行合作的位于国外的法人实体不能仅作为服务人员向客户展示。此外,机构将继续就通过合作提供的服务向国内客户负责。1
此外,根据 MASAK 法规,土耳其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代表、商业受托人和类似的附属单位将被视为对外国总部的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负责。1
根据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第 4875 号法)和第 5411 号法,对公司的外国所有权没有任何限制。相反,第 4875 号法律鼓励外国直接投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