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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土耳其的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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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服务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及电子货币发行的规定,以及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信息系统的通信以及支付服务提供商领域的数据交换服务,已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日期为2021 年 12 月 1 日。从生效之日起确定一年的过渡期,以遵守该条例引入的所有新规定。 《条例》取消了原《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发行及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条例》,旨在更加严格地规范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的经营和服务。1

根据《电子货币和支付服务发行支付服务和服务提供商条例》,通过信息调查阶段和最终阶段两个阶段的评估,收紧了申请活动许可证的要求。申请活动许可证的公司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表明其是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的短语,授权授权的申请费规定为 500,000 土耳其里拉。此外,公司的无串通实收资本已增加到专门为发票支付提供中介服务的支付机构550万里拉,其他支付机构900万里拉和2500万里拉。电子货币机构的里拉。此外,根据该条例,机构现在在获得活动许可证时需要支付 100 万里拉的许可费。1

支付服务提供商负有重大责任,需要获得 CBR 许可证。此外,根据土耳其法律,即银行法、土耳其商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密。该义务以一种可以被视为鼓励竞争的方式限制数据共享。然而,第 7192 号法律对第 6493 号法律进行了一系列修正,规定 CBR 有权制定章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与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交换数据。在这方面,根据《银行信息系统和电子银行服务条例》,经客户许可,银行客户的个人财务数据可以传输给第三方,即第三方提供商。在这种模式下,属于客户且不在银行之间共享的财务数据不再是银行的私有数据,而是应客户要求并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托管在一个通用平台上,从而使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数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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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tur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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