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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澳大利亚的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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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必须持有 AFSL 或免除执照要求。由 ASIC 管理的 2001 年公司法(联邦)(公司法)将金融服务定义为提供金融产品建议、交易金融产品(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为金融产品创造市场、使用注册计划、提供保管或托管服务以及管理众筹服务。金融产品是个人进行金融投资、管理金融风险或进行非现金支付 (NCP) 的一种方式。1

这些定义很广泛,涵盖了一般的金融科技产品,例如接受存款、管理投资或资产、支付服务(例如数字钱包)、咨询业务(包括智能投顾)、交易平台、众筹平台和点对点市场.关于金融产品的建议也需要 AFSL(包括在合理地被视为旨在影响客户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决策的情况下提供自动数字建议)。1

澳大利亚的集体投资计划被称为管理投资计划,可以是基于合同的计划、非法人结构(通常结构为互惠基金或非法人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实体(已注册且通常结构为公司或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1

根据结构,金融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或计划可能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ML/CTF 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约束。1

澳大利亚拥有众包融资 (CSF) 制度,允许公司使用获得许可的 CSF 平台从大量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而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虽然该制度降低了投资小型和初创企业的监管壁垒,但它还包括 CSF 中介机构(即发布 CSF 产品的机构)的某些许可和披露义务。1

没有适用于众筹的具体监管框架。政府此前曾表示有意就将现有的 CSF 制度扩大到债务融资进行磋商;然而,在撰写本文时,这还没有发生。1

澳大利亚银行业务

澳大利亚的金融科技

其他国家的金融科技

笔记
  1.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