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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澳大利亚的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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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澳大利亚目前没有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具体法规,但 ASIC 已经发布了指南,概述了其对一般金融科技公司采用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 解决方案可能引起的监管问题的处理方法。 ASIC 重申其对金融服务制度应用的“技术中立”立场,包括经营市场基础设施或使用 DLT 提供金融或消费信贷服务的企业将继续遵守适用法律目前存在的合规要求.如第 I 和 IV.i 部分所述,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进行监管变革,可能将各种区块链机制(例如 DAO)纳入监管范围。1

根据 1999 年《电子交易法》(Cth) (ETA) 和等效的澳大利亚州和领地法律,澳大利亚允许自订合同或“智能合同”。 ETA 为电子商务以与纸质交易相同的方式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 ETA,澳大利亚允许自行执行交易,前提是它们符合法律合同的所有传统要素:意图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和接受、确定性和对价。1

任何试图分析与此类合同相关的仲裁和调解等补救机制的尝试都具有挑战性,因为澳大利亚几乎没有关于智能合同的判例法。自我执行合同有可能改变澳大利亚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通过在线争议解决平台自行执行争议。1

澳大利亚允许全自动投资,前提是自动化服务提供商持有(或可以依赖)具有所需托管全权委托账户 (MDA) 授权的 AFSL。自动化服务提供商及其零售客户必须签订单独的 MDA 合同才能参与此过程。 MDA 合约允许您代表客户进行交易,并且能够自动调整客户投资组合中的资产分配,而无需针对每笔交易首先联系客户。自动投资服务提供商还必须遵守适用于提供自动金融产品服务的某些行为和披露义务。1

澳大利亚的客户身份识别

澳大利亚的金融科技

其他国家的金融科技

笔记
  1.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