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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法和相关法规,从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处理此信息并维护适当的数据库,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和记录以进行信用验证的组织,必须事先获得 FSC 的批准。目前,联合信用信息中心 (JCIC) 是 FSC 授权的唯一提供此类服务的实体。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核实JCIC提供的信用信息或记录,作为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的一部分。1
如果一个组织被认为不提供此类服务,则不需要 FSC 批准,但它仍将在收集和使用任何个人数据方面受到个人数据保护法 (PDPA) 的约束。1
台湾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是,任何应收款项均可在下列情况下转让:1
属于上述(b)项的应收贷款一般可转让;然而,银行受到更严格的规定的约束,其中规定,作为一项规则,继续提供的贷款不能由银行转让,但少数例外情况除外(例如,为了证券化的目的)。因此,台湾目前没有活跃的二级贷款市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