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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30 日,中央银行和 FSC 首次通过发布联合新闻稿(2013 年版)表达了政府对比特币的立场。根据 2013 年的发布,两个当局都决定不应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货币,而应将其视为一种高度投机的数字虚拟商品。在 2014 年的另一份 FSC 新闻稿中,FSC 指示当地银行不接受比特币或提供任何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例如将比特币兑换为法定货币)。 FSC 在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FSC 新闻稿(2017 年版)中确认了这些政府立场。1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当局的立场,比特币在台湾现行监管制度下不被视为法定货币、货币或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相反,它被认为是一种数字虚拟商品。上述新闻稿中概述的政府立场仅适用于比特币,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ICO 除外,如下文更详细的解释)。然而,我们倾向于认为任何其他具有与比特币相同性质和特征的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也应被视为数字虚拟商品。1
2019 年 7 月 3 日,FSC 发布裁决,根据 SEA(2019 年决议)正式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证券(即证券型代币)。根据 2019 年法令,证券是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