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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香港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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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例》(第 32 章) (C(WUMP)O),向香港人提出任何形式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申请,除非该表格附有招股章程,否则属违法符合 C(WUMP)O 规定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招股章程规定)。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3 条禁止任何人发布他或她知道是或包含邀请公众交易任何“证券”(如附表 1 中的广义定义)的广告、邀请或文件。 SFO),如果该发行未经证监会授权(证监会授权),这反过来将要求发售文件符合招股章程的要求。招股章程和证监会授权要求有一些例外情况,其中最常见的是:1

  1. 专业投资者豁免:仅向专业投资者(由 SFO 定义)提供的要约;
  2. 私募豁免:在香港向最多 50 人提出要约,前提是要约文件包含附表 C(WUMP)O 第 3 部分所载的警告声明;
  3. 复杂投资者豁免:任何人认购的最低本金金额不少于 5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币),并在要约文件显眼处展示适当的免责声明;
  4. 最低投标豁免:投标的应付总额不超过5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投标;也
  5. 香港境外投资者的例外情况:向香港境外人士提供的要约。 1

香港没有关于众筹的具体法律或法规。诸如 P2P 借贷和股权众筹等众筹活动可能被视为 CIS,如果在香港向公众提供,则可能需要遵守多项香港法规(例如招股说明书要求和证监会)。授权要求),除非有例外(见第 II 节)适用。1

如上所述,众筹平台运营商还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3 条。众筹平台营运者如进行受规管活动,必须取得适当的证监会牌照,并须遵守证监会操守守则,其中载有规定持牌中介人须确定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投资经验的条文。并确保推荐的投资产品适合每一位客户。2

点对点借贷遵守可能适用于上述众筹的相同规定。1

此外,个人或实体的点对点借贷可能构成作为贷方开展业务,这要求个人或实体成为第 163 章《债权人条例》(MLO) 下的持牌贷方。1

MLO 要求任何希望作为债权人开展业务的人必须向执照法庭申请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处理并由警察局长执行的执照。 MLO 第 2 条中将“Money Shark”一词定义为“其业务(无论是否从事任何其他业务)是提供贷款,或宣传或声称是,或以任何方式定位自己的任何人去做吧。” MLO 附表 1 下的某些人员和贷款不在该定义范围内。1

对于由正常业务不是主要或主要是提供现金贷款的公司、公司或个人发起的贷款,P2P 贷方可能有资格获得豁免。但是,对于任何个人贷方,很难确定贷方在什么时候“从事借贷业务”。1

视乎贷款或融资是否为证券(包括集体投资计划的利息),贷款或融资交易可能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这意味着只有持牌法团才能进行任何二级交易。否则,贷款和资金的转移可以通过合法或公平的转让:1

  • 合法转让:符合《修订和改革(综合)条例》(第 23 章)规定的标准的转让:通过出售转让人在应收款(例如贷款)中的全部法定份额进行绝对转让;该命令是书面的并由转让人签署;以及将转让的直接书面通知(特别是转让日期和受让人的身份)发送给债务人;也
  • 股权转让:不符合上述所有要求以创建合法转让的转让(通常未通知债务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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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s Polyak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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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税法、加密货币立法、投资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笔记
  1.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hong-kong
  2. http://www.sfc.hk/publicregWeb/corp/BLO833/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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