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查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章制度。
根据 FSTB 于 2021 年 5 月发布的咨询意见,“虚拟资产”被定义为具有以下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1
但是,它不适用于法定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已经受 SFO 监管的金融资产或某些闭环限制项目的数字表示。1
在 2017 年 9 月 5 日的声明中,证监会概述了 ICO(代币销售的另一个术语)中数字代币的三种条件和特征,可以是证券:1
2019 年 3 月 28 日,证监会发表声明,重申其对 SFO(证券代币)下“证券”定义下的虚拟资产的处理方式,并确认证券代币的营销和分发必须由个人完成。获许可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 1 类中介)。证监会严重依赖第 1 类中介机构来执行其现有的行为守则和新指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确保证券型代币的购买者受到充分保护,包括: 限制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证券型代币只要;对证券代币、其团队、支持证券代币的资产以及与证券代币相关的所有其他材料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以清晰易懂的形式向买方提供所有信息。证监会强调需要遵守证监会操守守则第 5.2 段的适用性规定,以及 2019 年 7 月 6 日生效的证监会操守守则第 5.5 段对“复杂产品”的规定. (复杂产品的模式)。1
证监会还强调了其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给中介人的虚拟资产基金分配通函(同样适用于证券型代币分配)的主要要求:1
证监会和金管局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发布的联合通函就包括 VA 相关产品的分销和提供 VA 管理服务在内的事项制定了更新的监管框架,也适用于证券型代币。证监会和金管局在其中重申,与虚拟资产相关的产品(包括证券型代币)很可能被视为复杂产品,因此其分销将符合复杂产品制度的要求。除少数例外,中介机构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这些复杂的 VA 产品,并且必须提前对 VA 进行客户背景调查。此外,只有第 1 类转售商可通过向客户介绍证监会许可的 VATP 或为证监会许可的 VATP 创建综合账户来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在撰写本文时,只有一项 VATP(即 OSL)已获证监会发牌,因此目前是希望提供虚拟资产销售服务的第 1 类中介机构的唯一选择。1
另外,金管局也在 2022 年 1 月 28 日发布了自己的通函(HKMA Circular),明确指出不会禁止认可机构投资、放贷或允许其客户使用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购买受适当风险管理的虚拟资产(包括证券代币)的服务。1
代币可以通过数字化记录资产并提供可以在分布式账本上存储和转移的价值图形安全表示来链接到基础资产。1
香港现行制度要求为某些证券发行纸质证书和使用纸质转让票据。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44 条,公司必须在完成股份分配后填写并发行股票。然而,在过去的二十年里,香港一直在尝试走向无纸化证券制度; 《2021 年证券、期货及公司(修订)规例》(由香港政府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布)包括引入无证(因此无纸化)证券市场(USM)制度的规定,根据该制度,投资者将能够持有证券以他们自己的名义,没有纸质文件。 USM 制度预计将于 2022 年底开始分阶段实施。1
如前所述,FSTB 2021 年 5 月发布的《咨询意见》建立了 VASP 的许可制度,主要涵盖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许可。修订条例草案预计将在 2021/22 立法会年度提交立法会。1
为企业、税法、加密货币立法、投资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