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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香港的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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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没有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特定监管框架。该技术及相关业务受香港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金管局和证监会已发表多份声明,阐明其监管立场。1

2015 年 2 月,金管局在新闻稿中表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鉴于比特币没有任何实物形式或发行人的支持,它不能作为支付手段或电子货币。金管局明确表示,比特币和其他类似的虚拟商品不受金管局监管。1

2017 年 12 月,证监会就比特币期货合约和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发出通告,警告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合约被视为 SFO 目的的期货合约,即使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无法控制通过 SFO。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SFO 定义,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可能会根据其条款和特征被视为证券。1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加密货币和代币洗钱的法律或法规。 AMLO 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包括获金管局授权的机构(即银行、证监会持牌法团、持牌保险公司、SVF 发行人及货币服务提供者))及“指定非金融业务及专业”(DNFBP)(例如, , 律师事务所)。如果一家公司经营加密货币和代币,则它不直接受到 AMLO 的保护,除非它属于金融机构或 DNFBP 的定义。1

除 AMLO 外,公司还将受到《毒品贩运(返还收益)条例》(第 405 章)(DTPRO)和《有组织及严重犯罪条例》(第 455 章)(ORSCO)的规管,这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重罪。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其定义可能包括比特币、以太坊和其他形式的虚拟商品或虚拟资产)全部或部分代表任何人从出售毒品交易或犯罪,正在处理此财产。公司还必须遵守 UNATMO 关于资助恐怖主义的规定。一般而言,DTPRO、ORSCO 和 UNATMO 要求通过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STR) 将任何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犯罪所得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给联合金融情报机构。未提交 STR 属于刑事犯罪。1

香港一般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税或增值税。1

但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从香港经常交易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坊,在香港通常被认为是“虚拟商品”)的任何收入,在个人客户的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收入和利润公司的情况下,也分别缴纳所得税和所得税,无论交易是完全加密货币还是法定加密货币交易。根据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 日的新闻稿,香港税务局 (IRD) 没有专门针对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人应缴税款的统计数据,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个别事实进行评估和情况。如有需要,税务局亦会根据税务协定,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向其他税务机关索取相关资料,以评估情况。1

香港的虚拟货币

香港金融科技

其他国家的金融科技

给大家介绍一下

香港金融科技律师

Denis Polyakov

Denis Polyakov

为企业、税法、加密货币立法、投资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笔记
  1.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hong-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