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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顾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

德国市场的外国金融科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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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般规则,德国法规适用于在德国运营的所有服务提供商。这意味着规则,尤其是许可要求,不仅适用于服务提供商在德国设有注册办事处的情况,而且还适用于其积极瞄准德国跨境市场的情况。1

在德国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服务的净可用性可以被认为足以表明服务提供商正在积极瞄准德国市场。如果相应的服务提供商假定德国客户将在不同国籍的用户中使用该服务,则适用这些规则。如果服务提供商以德语维护其网站,则这被认为是积极瞄准德国市场的有力迹象。2

然而,当涉及到跨境提供受监管的服务时,向德国监管机构通报欧洲经济区内母国现有许可证的特权可能构成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乍一看似乎非常严格。欧洲“护照”已被引入许多受监管的服务,例如某些类型的银行业务、MiFID II 附件 1 中规定的投资服务、支付服务,以及最近通过 ECSPR 的众筹服务。如果服务提供商在其所在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获得许可,它可以通知其主管监管机构其打算在德国也提供受监管的服务。一般来说,只要母国的主管监管机构通知 BaFin,服务提供商就可以在没有单独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国开展受监管的业务,无论是跨境还是通过分支机构。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德国启动。在这种情况下,母国的监管者一般负责对德国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受制于 BaFin 和德国联邦银行的一些剩余权力。随着英国退出欧盟(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结束),获得许可的英国金融科技公司不能再使用欧盟护照在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反之亦然)。 ) 并且通常必须在德国或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设立子公司才能获得许可证并遵守欧盟法规,基本上就像任何获得许可的第三国机构一样。3

金融科技公司无需许可证即可进入德国市场的另一个机会是与有执照的服务提供商合作,通常是银行。这些业务是“白标”实体,受监管实体(空壳银行)实际上将其营业执照授予第三方。为此,第三方必须将其业务从属于银行的管理层,向银行发出指令和控制权,银行出于监管目的负责受监管的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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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cheslav Los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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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a Ber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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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ia Ca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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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 http://www.bafin.de/SharedDocs/Veroeffentlichungen/EN/Merkblatt/mb_050401_grenzueberschreitend_en.html
  2. 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germany
  3. http://www.bafin.de/EN/Aufsicht/BankenFinanzdienstleister/Passporting/Kreditinstitute/kreditinstitute_node_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