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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付服务相关的创新融资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是金融科技公司在德国开展业务的典型领域。监管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寻找集体投资计划的立场,平衡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并允许创新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服务于散户投资者的利益。最终,欧盟和德国立法者都得出结论,一般适用于投资商业模式的监管要求(受限于特权)也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同样,对于一般数字市场,德国立法者和 BaFin 采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技术中立原则。因此,适用要求的确切范围,特别是评估是否可以根据 KWG 或 WpIG 触发许可要求,通常需要对具体的商业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并且必须逐案考虑基础。 - 案例库。1
在众筹领域,2020 年 10 月,欧盟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泛欧法规,为欧盟商业众筹服务提供商建立了全面的监管制度 ECSPR,该法规作为单一的欧盟标准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从 2021 年 11 月开始进行信贷和股权众筹。1
法规是否适用于 P2P 借贷,如果适用,适用哪些法规,取决于具体的商业模式。基于投资者捐款支持特殊项目(众筹)的众筹一般不受金融监管。但是,如果投资者从其投资中获得经济利益;例如,通过参与项目的未来利润(众筹)或获得有息或无息的退款(众筹),适用特殊规则。这些规则可分为监管法、消费者保护法和资本市场法。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根据 ECSPR 和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众筹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待遇。2
根据金融监管法,众筹或众筹形式的点对点借贷可能会对贷方、借方和平台产生影响。主要问题与可能的许可要求有关。特别是需要考虑贷款业务的许可要求。如果债权人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需要商业活动的方式行事,则会出现许可要求。如果贷款人有意反复从事信贷业务以获取利润,就足够了。3
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需要商业活动的规模收取存款也需要获得许可。这些要求可能与所有相关方相关;例如,一个平台,如果它持有贷方提供的资金,直到资金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借款人。如果平台履行此功能并将资金从投资者转移给借款人,该平台也可能会受到 ZAG 的许可,以提供支付服务。 KWG 的许可要求也可能与向一名或多名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投资者相关。甚至借款人在从平台或投资者处获得资金时,也可能需要获得经营存款业务的许可。1
鉴于这些监管限制,德国的 P2P 借贷业务模式通常涉及获准借贷和接受存款的前台银行。在这些模型中,转让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通过将贷款产生的还款要求出售给一个平台,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或直接出售给最终收到借款人还款要求的投资者,从而对贷款进行再融资。与授信有关的各方之间的各项业务交易通过前置条件相互依存。因此,只有当投资者承诺提供足够的资金来购买贷款产生的还款要求时,银行才有义务延长贷款。该平台通常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经纪人,将投资者和借款人联系起来。1
这种结构通常对投资者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们只收到赎回要求,不受许可限制,前提是收购不是根据框架协议进行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对保理活动的进行进行许可。对于借款人来说,这种模式也不是问题。您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否从事存款业务。但是,根据德国法律,普遍认为从持牌银行借款并不构成接受存款。在这种模式下,前台银行有必要的牌照,所以问题是平台是否按照牌照的要求进行商业活动。1
从 2021 年 11 月起,欧盟的众筹服务提供商将受到 ECSPR 中规定的单一监管制度的约束。 ECSPR 的关键概念是“众筹服务”,定义为投资者和项目所有者的利益一致,通过使用众筹平台为企业融资,包括在没有坚定承诺的情况下促进提供贷款或配售,如上文所述MiFID II,关于项目所有者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用于众筹目的的可转让证券和合格工具,以及就这些可转让证券和用于众筹目的的合格工具的客户订单的接受和传输。1
以下内容超出了 ECSPR 的范围:1
因此,欧盟招股说明书法规已相应修订,因此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不适用于根据 ECSPR 授权的众筹服务提供商公开发行证券,前提是其不超过上述门槛。德国 WpPG 中已包含有关根据欧盟招股章程条例豁免的相应解释性规定。1
根据 ECSPR,众筹服务提供商必须向其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监管机构申请授权,并且必须在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登记处注册,该登记处包括所有活跃的众筹平台。 ECSPR 对众筹服务的提供制定了统一的要求,包括审慎要求(保证通常至少为 25,000 欧元)、高效和稳健的管理、对在众筹平台上提供的项目所有者的最低尽职调查要求以及要求。处理投诉和利益冲突。 ESMA 已根据 ECSPR 发布了 12 项监管技术标准草案,涉及申诉处理、利益冲突、许可证申请、关键投资信息以及信息和报告义务等问题,目前正在协商中。1
ECSPR 有望促进众筹平台的发展和跨境众筹服务的提供。 ECSPR 未来将如何影响众筹业务还有待观察。1
与欧盟其他国家一样,德国也有相对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这也适用于消费贷款。因此,贷方和借方之间由点对点借贷平台促成的直接合同根据第 491 条及以下条款对贷方施加了深远的信息义务。 BGB 前提是贷方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借款人是消费者。考虑到德国 P2P 借贷平台的典型结构,该结构中实施的先进银行通常必须履行这些义务。1
此外,鉴于 P2P 借贷平台通常在线提供服务,应考虑远程销售消费者保护法规(BGB 312a 及以下部分)。这些规则基于欧盟法律,一般而言,欧盟成员国之间不应有差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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